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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保证遵守税收抵免——也似乎没有必要实现这一目的:(i)不适当,因为通过阻止向税务情况不正常的债务人授予司法追偿,最终会给税务机关带来更大的困难,因为税收抵免的分类在第三位破产时的优先顺序;(ii) 没有必要,因为征收税款的手段不会随着追偿请求的批准而暂停。” 还应该指出的是,STJ的立场符合联邦最高法院在ADI 394判决中达成的理解,其中宣布第7,711/88号法律第一条第一、第三和第四项违宪. ,其中为各种活动提交 CND 的要求被认为是违宪的,即: I – 移居国外; III – 在主管公共登记处登记或存档公司章程、合同修订和公司终止,除非由微型企业进行,如适用法律所定义; IV – 当操作价值等于或大于等值于 5,000(五千)国库券 – OTN 时; a) 在产权和文件登记处登记合同或其他文件; b) 在财产登记处登记; c) 与金融机构的贷款和融资业务,除非是为了清偿国家、州或市财政部门的债务。
在 ADI 394 的判决中,STF 澄清,法院“历史 WhatsApp 号码数据 性地确认并保障了宪法对政治制裁的禁止,为此目的援引了行使合法经济和专业活动的权利(第 170 条,第 ún.1 款)”。 ,宪法),违反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旨在取代税收抵免机制的繁琐措施缺乏相称性和合理性)”。 在宣布第 7,711/88 号法律第 1 条第 III 条违宪时,STF 宣布此类条款的前提是存在“财务成功的宪法义务以及提交并同意关于税收抵免有效性的财政谅解的宪法义务”。

还值得强调的是,国家司法委员会发布的定请求的判决,其中放弃在财产登记处登记金融交易时提交 CND: “随着第 7,711/88 号法律 (ADI 394) 第 1 条第 IV 款的违宪性得到承认,不再需要讨论证明税收抵免的结算 [...] 以便将任何金融交易纳入财产登记处,因为它是国家间接收费的一种形式,剥夺了纳税人自由诉诸司法机构和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权利(《CF》第 5 条、第 35 条和第 LIV 条)”。 应该指出的是,根据 STF 在 ADI 394 中达成的谅解,免除接受司法追偿的公司提交 CND 的规定已经成为巴拉那法院判决的主题[4]。 值得注意的是,高等法院在 REsp 1.512.118 SP 的判决中确立了这样的理解:一旦 CND 被放弃,司法追偿法院不应再干预税务执行[5]。 结论 高等法院在豁免出示负税收债务凭证以给予司法追偿方面有多项裁决,不仅是因为没有特别分期付款,而且还因为该要求与保留原则不相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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